逆子案殺害尊親屬罪無罪判決的分析
今天看到逆子新聞,覺得心情很沈重,
畢竟這已經是最近幾年不知道第幾起的類似新聞了,
於是放下了udemy,放下了曼哈頓SC,
一整天都在搜索著相關條文與資訊,
內心不斷呼喊著:
「趕羚羊雞掰」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時,
都會想起包龍星跪在公堂前大喊:
「冤枉啊!出來再審啊!」
當然,
這不是冤案,因為冤案有被冤枉人,
最近的這些案子都只有被害人。
我花了一天時間搜索了大部分的相關文獻,
並很努力得用著GMAT官方模考認定的弱智腦,
來面對大量的法律用語,
最後總算勉強搞懂這個宣判結果的來由了。
在看完了大部分的資料後,
我最後竟然會認為這個判決
是悲劇般得合理,
被告是法律上的無罪。
至於為什麼?
如果看到這你還能控制住打我的衝動,
還就請你先把你鐵沙掌收起來,
冷靜地聽我娓娓道來。
目前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論點,
其實就在於刑法第19條各項的引用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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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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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基本上就是針對無辨別行為違法能力的行為人做的罪責規定,
白話來說,就是針對那些在犯罪時,
理論上是不能也不可能辨別「犯罪」行為的犯罪者,
也就是法律上常常討論的,是否具有對行為之認知。
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法條?
在這篇裡我就以喬巴為例子吧,
在平時,
喬巴可以說是人畜無害的超高能吉祥物,
不同那種加了翅膀整天只會在旁邊飄來飄去的泰迪熊,
喬巴內心天真善良且又懂醫術,
明明吃了人人果實也時常大喊著自己要成為男子漢,
結果跟娜美共浴卻一心只想著棉花糖,
這樣天使般的生物,
誰也想不到他擁有可以變成魔鬼的潛能。
有看海賊的都知道,
古早的喬巴,
在吃下第三顆藍波球後,
就如同暴走的初號機、
受精神控制的浩克,
雖然實力大為提升,
但會失去意識、隨處破壞(每篇大作必備的暴走梗)
民宅毀損不說,
因為在動漫裡毀損他人財物幾乎無罪,
但傷害甚至殺人都是有可能因此發生的;
我們假設喬巴為了扭轉戰局乃至救人,
而故意吃下了第三顆藍波球尋求暴走,
結果因為暴走失去認知,
錯把娜美打成了殘廢,
導致娜美提前領了便當消失在日後的連載中。
此時,你會希望法律判定喬巴傷害娜美有罪還無罪?
於情,
會說喬巴沒有傷害娜美的動機或理由,
他是為了救人吃了藥才不小心打人的。
於理,
會說喬巴打殘娜美是因為吃了藥而沒有意識才打殘的,
那於法呢?
對於喬巴暴走這種案件,
大眾會希望法律能考量情理,
透過立法院制定相關的法條來額外考量、量刑,
於是第19條就因此誕生了。
OK,現在知道19條存在的需求性了,
再來說說其適用性,
第一項跟第二項是規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罪名可以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減輕刑罰,
這次新聞中的案件是直接引用了第一項,
也就是不罰的條件: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我們拿喬巴的例子來把法條上的文字稍微替換一下,
就能好懂一些:
打娜美時因吃藍波球導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打娜美的喬巴,
不罰。
完美替換,字面上完全適用喬巴的案件,
且設定書跟作者都能作證喬巴在打娜美的當下,
的確因為吃藍波球導致精神障礙,
連帶導致喬巴不能辨識打娜美這個行為,
所以十九條第一項在喬巴這個案例中是成立的。
那回到今天的案件,一樣把案件元素替換到法條上比對,
犯案當下因吸到ㄎㄧㄤ去導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或欠缺依其辨識而犯案的被告,
不罰。
字面雖然可以完全替換掉,
但這時有個癥結點就在我們不知道被告犯案當下到底有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在這案子裡,
台大醫院跟高院法醫都以醫學專業判定其當下的確是有可能因為藥物導致精神障礙的,
再加上犯案後現場人證證詞說法,
綜合考量下,
法院只能認定被告當下是有精神障礙的。
這邊某高法醫在新聞上說,
不信過程中沒有一絲清醒。
這點我其實蠻支持高先生的論點;
但很可惜的是法庭在審理案件時,
是只能使用符合法庭程序的證物、證人證詞來作為庭審過程中的攻防依據。
有看過整人狀元的,
應該都還記得陳夢吉用計誘使何中說出
「我在殺死何西前的那晚」
這個橋段;
按照文字邏輯,
當何中說這段話的時候,
何中等同於招供是他殺死的何西,
結果被審判長因不符合法庭程序為由,
要求陪審團必須當作一切都沒發生過;
看似無情,
但這其實就是在說明,
在法庭上,
只有符合法庭程序的證物與證詞才可以被採納或討論。
所以同理,
高先生要是有論文或證據,
並且能出具醫學報告證明被告在犯案當下的確有一絲清醒的時間,
我非常希望高先生能趕緊將報告提交給檢察官,
以此作為新證申請上訴,
不然逞一時之口舌,
對於案件沒什麼幫助,
只是不負責任得將法官與檢察官身負的輿論壓力加大而已。
接著,
回到庭審裡,
我們要討論的就是第三項的適用性,
先看看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在這裡,
我們如果要清楚得定義什麼是故意或過失,
我們就必須先探討原因自由行為是什麼;
其實整個第十九條都牽扯到這個概念。
(這部分有點難,我也搞得不是很懂,我盡量將我懂的部份做簡單的說明)
對原因自由行為有興趣了解的,
可以看這篇:
https://qiming-law.com/2020/05/10/原因自由行為(下)/
基本我所有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觀念,
都引用自這篇文章。
先回到我們剛剛假設的案例,
在探討案例中的喬巴時,
其實我們要了解的就是
喬巴本身的自由意識(對自身行為負責的能力)與
行為時間(打娜美這整件事涵蓋的時間)。
而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
定義了行為的完整時間,
如果沒有這個定義,
那『喬巴不論是否故意吃了藍波球』,
或『喬巴是否本來就想揍娜美』都不重要了,
因為我們只能探討結果行為,
導致法庭辯論最終有可能會變成這樣:
「喬巴你是不是吃了第三顆藍波球。」
「是。」
「好,喬巴傷害罪不成立。」
對的,
如果沒有了這個概念,
像這種人格失控的案子,
基本上沒什麼可以討論的空間,
十九條頓時變成了霸王條款,
不論喬巴意圖為何,
只要他吃了藍波球,
就是無罪,
所以為了要讓第十九條可以合理且維持公正與平衡,
我們就必須多針對喬巴的自主/自由意識以及行為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這裡就必須引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觀念。
首先,
我們將『打娜美』的這個行為,
在時間上延伸開來,
並將整個打娜美的行為拆分為:
原因行為階段(失去意識前)
跟
結果行為階段(失去意識後)
這樣我們才能根據失去意識前的行為來探討喬巴的傷害罪到底成不成立。
有了原因行為階段跟結果行為階段的延伸後,
我們就能重新定義什麼是「犯罪」,
在這裡就分為兩種派別模式:
構成要件模式
跟
例外模式,
後者是為了避免權利被濫用而使用的模式,
目的是為了制衡太『善良』的法律,
19條第三項的設立,
正說明了這個模式的概念。
在構成要件模式中,
(我國目前多數學說,都是採用構成要件模式,所以多數的案件審判,都會基於構成要件模式來進行探討與審判。)
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叫同時性原則,
它定義了什麼是犯罪。
在這原則下,
犯罪必須是在行為階段下,
同時有責任能力,
才算犯罪。
而我們方才又將行為(打娜美)延伸並拆分為原因行為階段(失去意識前)跟結果行為階段(失去意識後),
所以我們可以分別就這兩個階段(都是行為階段)做犯罪的探討。
在結果行為階段中,
基本上因為行為人(喬巴)是沒有責任能力的(失去意識),
所以結果行為階段的喬巴沒辦法犯罪,
可以直接跳過不討論。
那我們就接著探討原因行為階段,
此時的喬巴是有責任能力的(有意識),
所以可以探討喬巴故意吃藍波球跟喬巴打娜美之間的事實關係。
在構成要件模式中,
對於故意原因行為的定義是這樣說的:
《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雙重故意」,亦即行為人必須在原因行為階段,即對於其後結果行為階段實行之特定犯行有犯罪決意,亦即對於特定法益之侵害有認知與意欲,才能構成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同時構成要件模式也另外定義了關於過失原因行為: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必須對於結果行為產生的法益侵害有明確的「預見可能性」,始足當之
》
也就是說,
喬巴必須在原因行為階段(失去意識前),
「有打娜美的意圖,並且故意吞藍波球」,
才算構成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或者就算喬巴沒有打娜美的意圖,
但他知到暴走後有可能會傷害到夥伴,
仍然執意吞下藍波球,
「意識到可能傷害夥伴的可能性,並且故意吞藍波球」
這樣就構成了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這兩種情況下,
我們才能引用19條的第3項的條文。
但我們無法證明喬巴有打娜美的意圖,
甚至我們可以透過作者知道喬巴根本沒有要打娜美的意圖,
所以在這個案例中,
故意的意圖是不成立的,
不過按照喬巴天真的個性,
我相信他會承認他知道吃第三顆藍波球的危險性,
所以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會成立,
意味著適用19條第三項,
也就是喬巴的過失傷害罪將會成立。
這邊要說一句,
不論傷害罪成立與否,
我們都能以藥事法來控告喬巴使用非法藥物,
所以即便傷害罪無罪,
在藥物使用方面還是有罪的。
回到今天的案子,
當我們把被告跟喬巴互換,
被害者跟娜美互換,
毒品跟藍波球互換,
就會發現,
只要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
「在吸毒前有殺害被害者的意圖」
又或者檢察官無法證明
「被告在吸毒前有預見吸毒可能會殺害被害者的這個可能」
那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
十九條的第三項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不成立的,
所以無法引用作為排除十九條第一項的依據。
「所以本案最後的攻防點會在,
如何證明被告吸毒前有犯罪意圖,
或者如何證明被告在吸毒前有意識到吸毒後可能會殺人的可能性。」
在現實社會裡,
對於檢察官來說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畢竟人的意圖是最難以證明的,
我們沒有設定書或者造物主來告知我們一個人當下的意圖,
現有科技也無法提供科學合乎邏輯的辦法,
來獲取一個人的意識(更別說這會衍生的人權問題)。
因此除了瘋子跟善良的傻子會主動為檢查官送上證據(犯罪計畫書或自供)之外,
只要有一點法律常識的,
懂得行使緘默權的,
基本上檢察官就拿他們沒轍。
所以請不要盲目得怪罪法官或檢察官,
在現行法律與邏輯框架下,
換作HERO裡的木村拓哉也不會有更好的辦法。
所以無罪的判決幾乎可以說是必然的結果,
而這結果其實是現行法律與體制下所帶來的悲劇,
並非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一人可以造成的。
因此當認為「吸食毒品後殺人可以無罪」是不可接受時,
我們要做的不是去謾罵審判過程中的參與人,
而是檢視是什麼樣的體制與法律會容許這樣的結果產生,
畢竟人會走會變,
但法律與體制永遠在那保持著一如既往的面貌,
與其希望大量得塑造一位又一位的理想法官,
不如不斷鍛鍊與淬煉一個公正又合情理的法律。
雖然我認為法律永遠是不完美的,
但它已經足夠完備得給予了我們必要的權利與保障,
去追求社會上的公平與正義,
所以如果當我們認為一個法已經不能體現民情與公正時,
就請用權利來督促並推動立法機構,
用法律來完善法律,
一昧的責怪乃甚至擁護私法取代司法,
並不會為現況帶來任何幫助,
只會造成悲劇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
P.S
要記得就算傷害罪「無罪」
被告身上還是背負著其他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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